首先,若債務人不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與債權人事先在合同里約定本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或依據其他款項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在訴訟中申請追加債權人為本案的第三人。
最后,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向受讓人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