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憤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憤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3.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炸為破產漬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4.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5.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解決。裁定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應列入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