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放棄部分共同債務的條件是什么?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權,對債務人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債務部分或者全部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制度。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免除既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系并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二、債權人能否只起訴部分共同債務人?
債權人起訴部分共同債務人是可以的,可以指定部分共同債務人進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三、債權人能否放棄對連帶責任保證人中的一人的訴權,即能否僅僅起訴其他保證人?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因此,可以看出,保證人之間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訴,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或若干保證人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