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的職責
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的職責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的義務
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的義務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3、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4、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5、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7、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8、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