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債務應以共同生活所得財產償還。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并非為家庭生活需要,純屬夫妻一方個人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如一方確實無力償還,可以說服對方幫助償還,但對方不同意時,不得強制。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延伸補充:
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責任是什么
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
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么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三)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