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債務的處理原則
1、對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債務,基本上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不論當事人是出于什么樣的心理,只要雙方均認可,且一方愿意承擔,就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法院會本著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則,判決由其承擔。
2、對于當事人不舉債或雙方均認為無債的情況,通常的處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審判的“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不舉債就按無共同債務處理。
3、對于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無債;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是舉債方個人債務及雙方虛構債務這三種情況的處理原則類似:一方認為所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痘橐龇ā返谒氖粭l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看似規定得細致,但是適用起來會較困難。具體表現在:
1)、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都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
2)、“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